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丁○○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盧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張倩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