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3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童淑芬┌───────────────────────────────────────────────────────┐│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翊昱企業社 黃明發 │台中商業銀行后里分│94年2月10日│7,720元│HLA二六五九六│││││行│││九五││├──┼─────────┼─────────┼───────────┼────────┼────────┼──┤│2│勁揚實業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豐原分│94年3月25日│125,715元│BB一五二四八四││││ 鄒軒義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