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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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柒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