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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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乙○○○
巷18
訴訟代理人 甲○○
40號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 張桂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