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884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43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12795、12929、14486、14
141號)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連續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83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83年度易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3年度易字第1035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84年
7月25日執行完畢。復於87、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8月、1年6月、1年2月,6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89年3月10日入監執行,92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4年1月11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戊○○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與 莊家楠 、 許俊霖 、 曾士彥 、 吳家慶 ,或2人共同、或結夥3人,或獨自1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竊取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三、查獲經過:㈠附表一編號一、三、六部份,經被害人天○○、丑○○、己
○○報警處理,經警採集現場指紋送驗為戊○○指紋而查獲上情。
㈡如附表一編號四部分,戊○○將分得之勞力士手錶1只,委請不知情之 高尚南 持向元大當鋪典當,而循線查獲。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於94年7月16日在桃園縣中
壢市○○路○○號查獲戊○○,經戊○○供述而查悉如附表一編號二、五及七至二十三所示之竊盜犯行。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本院合議庭依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核與如附表二所示證人即被害人天○○等22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據證人 李建宏 (編號二部分)、高尚南(編號四部分)證述在卷,復有報案三聯單8紙、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3紙、現場勘查報告3紙、現場照片48張、元大當鋪當票1紙、報案紀錄表1紙、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4件、汽機車失竊報案單、車輛車牌失竊作業查詢報表5紙、汽機車失竊受理報案暨尋獲證明單5紙、贓物領據8紙等件附卷可稽。是依上述補強證據,足認被告所為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
或超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與啟門入室者有別;又所謂其他安全設備,係指門扇牆垣以外之防閑設備而言,而窗戶具有防閑作用,非其家由此進出之門,自屬該條款所定之其他安全設備(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11號裁判、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鐵鎚、一字或磨尖起子、扳手,質地均為鐵製,屬堅硬之物,木棍亦是堅硬之物,如被告持以行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顯為具危險性之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一、五、七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編號二、三、六、二二係犯同條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編號四係犯同條項第
2款之踰越門扇竊盜罪;編號八、十四、十五係犯同條項第
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編號十係犯同條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編號十一係犯同條項第2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編號
十二、十八係犯同條項第4款之結夥3人竊盜罪;編號十三、十九、二十係犯同條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編號十六係犯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編號十七係犯同條項第2款、第3款、第4款之結夥3人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編號二一係犯同條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編號九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㈢被告戊○○就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五、七至二二部分之各
該犯行,分別與如附表所示之許俊霖、 何明中 、莊家楠、曾士彥、吳家慶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先後22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復均觸犯基本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結夥3人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附表一編號十)一罪,並加重其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795、12929、14486號移送併辦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因與已起訴之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㈢按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刑法第7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同條第2項規定: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六月以內,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之。」故撤銷假釋,必須再犯罪,其犯罪、起訴均在假釋中始可。如犯罪在假釋中,而起訴及判決確定已在假釋期滿後者,即不得撤銷假釋(最高法院86年台非字第42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前於87、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4月、8月、1年6月、1年2月,6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89年3月10日入監執行,92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應於94年1月11日縮刑假釋期滿,被告於93年12月22日之竊盜犯行(附表一編號一)雖在假釋中犯之,然起訴時間,係在假釋期滿後之94年6月23日,有卷附起訴書可憑,依上揭說明,自不得據以撤銷假釋。又被告前案假釋,既無撤銷之原因,依刑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其未執行之刑,於假釋期滿時,以已執行論。則被告於94年2月起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二二之各次竊盜犯行,乃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遞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毒品前科,素行不良,詎仍不知悔
改,再度罹犯竊盜刑章,顯見其自制力不佳,且正值青壯,本應力求進取,卻徒思不勞而獲,連續結夥3人毀越門扇及安全設備侵入屋內竊取財物,敗壞社會治安甚鉅,對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亦潛藏危險,實不足取;惟考量其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持以竊盜之鐵鎚、木棍、一字及磨尖起子;汽機車鑰匙,雖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犯案後已將各該工具物品丟棄,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現今廢棄物之處理經驗,堪認已滅失;另用以竊取車牌之扳手,依被告供述係車主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是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795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二二部分),被害人丙○○○於警詢雖證述其失竊之信用卡遭盜刷,惟查無證據證明該信用卡係被告持以盜刷詐取財物,此部分犯行應屬不能證明,併予敘明。
五、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795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即該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15)略以:被告戊○○有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時間、地點,與吳家慶、許俊霖結夥
3人,為如附表四編號一所示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1條第1款、第4款結夥3人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1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戊○○有如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示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嫌,並均認與本案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經查:
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乃竊盜之加重要件,
行為人是否構成該條項之犯罪,仍應視行為人已否著手實施同法第320條之竊盜行為而定。而竊盜行為之著手,係以已否開始財物之搜尋為要件,若行為人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加重要件行為,而尚未為竊盜行為之著手者,仍不能以該條竊盜罪之未遂犯論科(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795號案件移送
併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一部分,被告戊○○與吳家慶、許俊霖
3人於94年7月4日凌晨4時20分許,以二節式樓梯架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卯○○住宅門前,擬以攀爬樓梯至2樓侵入住宅竊盜,正攀爬樓梯尚未侵入住宅前,適為鄰居 吳盛圭 發覺報警,戊○○等3人見警方到達隨即逃逸等情,業據證人卯○○、吳盛圭於警詢證述明確。是被告尚未侵入住宅,亦未著手於竊取財物行為之實行,依前揭說明自不得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刑。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則此部分併辦案件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將此部分併辦案件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為敘明。
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1號案件移送併
案之如附表四編號二、三部分,被告駕車撞壞鐵門,警報器立即響起,被告與莊家楠隨即駕車逃逸,並未侵入行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明在卷,核與共犯莊家楠於警詢之供述相符,且被害人公司人員寅○○、庚○○於警詢亦證述除鐵門毀損外,並無其他物品損失,有寅○○、庚○○警詢筆錄可稽,被告戊○○供稱警報器響起隨即駕車逃逸,並未侵入屋內行竊等語,堪予採信。此部分被告均未侵入建物,亦未著手於竊取財物行為之實行,依前揭說明自亦不得論以加重竊盜未遂罪刑。此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竊盜未遂犯行,則此併辦案件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無從併為審理。應將此部分併辦案件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為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行為人│時間│地點│方法│備註││號│││被害人│││├─┼───┼────┼───────┼─────────┼────┤││戊○○│93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以不明方式毀壞窗戶│94偵字第││一││22日下午│德育路2段141│玻璃,打開窗戶,踰│9439號起││││1時許│巷24弄3號│越窗戶侵入屋內竊取│訴│││││天○○住處│財物。││├─┼───┼────┼───────┼─────────┼────┤│二│戊○○│94年2月│桃園縣中壢市│由頂樓攀爬至陽台開│94偵字第│││許俊霖│25日中午│桂林街80號6樓│豈玻璃門侵入屋內竊│12795號││││12許│壬○○住處│取財物│併辦││││││││├─┼───┼────┼───────┼─────────┼────┤│三│戊○○│94年4月│桃園縣平鎮市│踰越客廳窗戶侵入屋│94偵字第││││21日中午│復旦路2段199│內竊取電腦及機車鑰│第14486││││12時30分│巷7號│匙後,並竊取屋外之│併辦││││許│丑○○住處│TE7-808號機車││├─┼───┼────┼───────┼─────────┼────┤││戊○○│94年5月│桃園縣中壢市│由「 阿中 」從裕益當│94年度偵││四│何明中│4日上午│永樂路23巷5號│鋪供典當之側門上方│字第││││10許│亥○○經營之裕│窗口攀爬踰越門扇侵│12929號│││││益當鋪│入屋內,再開門讓李│併辦││││││ 文儀 進入共同竊取財│││││││物。││├─┼───┼────┼───────┼─────────┼────┤│五│戊○○│94年5月│臺北縣土城市│打破落地窗玻璃踰越│94偵字第│││莊家楠│25日凌晨│中華路1段218│侵入屋內竊取財物│12795號││││3時許│號││併辦│││││車麗屋汽車百貨│││││││公司( 林鑫宏 )│││├─┼───┼────┼───────┼─────────┼────┤│六│戊○○│94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踰越客廳窗戶侵入屋│94偵字第││││1日上午│文化街282巷17│內竊取財物│14486號││││10許│弄20號││併辦│││││己○○住處│││├─┼───┼────┼───────┼─────────┼────┤│七│戊○○│94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毀壞窗戶玻璃踰越窗│94偵字第│││許俊霖│3日下午│中豐路南勢2段│戶侵入屋內竊取財物│12795號││││5時10分│313巷17弄47號│,及駕走停於車庫內│併辦││││許│癸○○住處│4795─HF號自小客車│││││││(鑰匙未取下)││├─┼───┼────┼───────┼─────────┼────┤│八│戊○○│94年6月│桃園縣龍潭鄉│以鐵鎚撬開店鐵捲門│同上│││莊家楠│15日凌晨│北龍路136號│、並打破玻璃侵入屋│││││3時37分│全虹通信龍潭店│內竊取財物,戊○○│││││許│未○○│把風。││├─┼───┼────┼───────┼─────────┼────┤│九│戊○○│94年6月│桃園縣中壢市│以自備鑰匙竊取V4─│同上│││許俊霖│18日晚間│安東街45號前│8787號自用小客車│││││11時許│丁○○│││├─┼───┼────┼───────┼─────────┼────┤│十│戊○○│94年6月│桃園縣中壢市│以木棍撬開電鐵捲門│同上│││莊家楠│19日凌晨│健行路141號│侵入屋內竊取財物││││許俊霖│3時20分│天佑電腦有限公││││││許│司酉○○○│││├─┼───┼────┼───────┼─────────┼────┤│十│戊○○│94年6月│桃園市○○路│駕駛V4─8787號小客│同上││一│莊家楠│22日凌晨│642號│車倒車撞開鐵捲門侵│││││3時13分│全虹通信桃園中│入屋內竊取財物│││││許│正店 陳韋玲 │││├─┼───┼────┼───────┼─────────┼────┤│十│戊○○│94年6月│桃園縣龍潭鄉│汽車鑰匙未取下將│同上││二│許俊霖│24日上午│凌雲村誠實路│3025─KP號小客車開││││曾士彥│11時許│18號前│走││││(綽號││巳○○○│││││ 阿彥 )│││││├─┼───┼────┼───────┼─────────┼────┤│十│戊○○│94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以車主置於車上之扳│同上││三│許俊霖│25日上午│大智街北貴里活│手拆卸車牌│││││11時許│動中心旁│││││││申○○│││├─┼───┼────┼───────┼─────────┼────┤│十│戊○○│94年6月│桃園縣中壢市│以自備木棍撬開店鐵│同上││四│許俊霖│26日上午│環中東路2段│捲門侵入屋內竊取財│││││6時許│839號│物││││││立笙汽車音響店│││││││辰○○│││├─┼───┼────┼───────┼─────────┼────┤│十│戊○○│94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以自備木棍撬開店鐵│同上││五│許俊霖│29日上午│民族路3段55號│捲門侵入屋內竊取財│││││7時許│榮丞資訊公司│物││││││乙○○│││├─┼───┼────┼───────┼─────────┼────┤│十│戊○○│94年7月│桃園縣中壢市│踰越2樓窗戶侵入住│同上││六│許俊霖│3日凌晨│環北路151號2│宅竊取財物│││││3時40分│樓 翁士杰 住處││││││許││││├─┼───┼────┼───────┼─────────┼────┤│十│戊○○│94年7月│桃園縣平鎮市│以磨尖之起子打破窗│同上││七│許俊霖│3日上午│環南路3段317│戶玻璃侵入竊取財物││││吳家慶│10時10分│號││││││許│甲○○辦公室│││├─┼───┼────┼───────┼─────────┼────┤│十│戊○○│94年7月│桃園縣中壢市│以自備鑰匙竊取 劉邦 │同上││八│許俊霖│4日凌晨│健行路46巷7號│禮所有之KD─3703號││││吳家慶│3時許│前│自用小貨車(車上有││││││戌○○│電話線200公尺及兩│││││││節式樓梯1個)││├─┼───┼────┼───────┼─────────┼────┤│十│戊○○│94年7月│桃園縣平鎮市│使用車主置於車上之│同上││九│許俊霖│4日某時│東勢里東勢52號│扳手竊取AG─2490號││││││前│車牌0面││││││辛○○│││├─┼───┼────┼───────┼─────────┼────┤│二│戊○○│94年7月│桃園縣大溪鎮埔│使用車主置於車上之│同上││十│許俊霖│7日晚上│頂2-27號前│扳手竊取3106─FS號│││││8時許│午○○│車牌0面││├─┼───┼────┼───────┼─────────┼────┤│二│戊○○│94年7月│桃園縣平鎮市│用一字起子撬開電動│同上││十│許俊霖│8日中午│三興路47巷5號│門的鎖,踰越三樓窗│││一│││子○○住處│戶侵入住宅竊取財物│││││││及汽車鑰匙,並將G7│││││││─9687號汽車開走││├─┼───┼────┼───────┼─────────┼────┤│二│戊○○│94年7月│桃園縣平鎮市│踰越二樓窗戶侵入住│同上││十│許俊霖│12日中午│東勢里東勢132│宅竊取財物│││二│││之7號│││││││丙○○○住處│││└─┴───┴────┴───────┴─────────┴────┘附表二:竊取之財物┌─┬─────┬─────────────────────┐│編│被害人│竊取之財物││號│││├─┼─────┼─────────────────────┤││天○○│①鑽戒1只②鑽石細項鍊1條③黃金項鍊1條││1││④黑珍珠項鍊1條⑤黃金戒指1只││││⑥外幣美金15000元⑦手錶2個⑧照相機2台││││⑨太陽眼鏡1副⑩存摺3本│├─┼─────┼─────────────────────┤│2│壬○○│①新臺幣(下同)現金1萬元││││②機車駕照、健保卡各1枚、醫院掛號證3張││││③金項鍊1條④汽車鑰匙1副│├─┼─────┼─────────────────────┤│3│丑○○│①電腦主機、螢幕各1台││││②機車鑰匙1枝及TE7-808號機車1台│├─┼─────┼─────────────────────┤││裕益當鋪│如附表三所示││4│亥○○││││││├─┼─────┼─────────────────────┤│5│車麗屋汽車│①現金2477元│││百貨公司│②汽車音響主機19台│││林鑫宏││├─┼─────┼─────────────────────┤│6│己○○│①新臺幣8萬元②珍珠項鍊1條││││③金項鍊1條│├─┼─────┼─────────────────────┤│7│癸○○│①現金1萬元②音響、DVD③耳環2個││││④4795─HF號自小客車1部│├─┼─────┼─────────────────────┤│8│全虹通信│①手機40隻②數位相機10台│││龍潭店│③行動電話記憶卡1張│││未○○││├─┼─────┼─────────────────────┤│9│丁○○│①V4─8787號自用小客車1部│├─┼─────┼─────────────────────┤│10│天佑電腦│①筆記型電腦6台②桌上型電腦6台│││公司│③現金2萬元④1.44FDD磁碟機7台│││酉○○○│⑤DVD燒錄器3台⑥硬碟5個⑦LCD3台││││⑧ASUSFX5200顯視卡2片│├─┼─────┼─────────────────────┤│11│全虹通信桃│①手機46具│││園中正店│②數位相機7台│││陳韋玲│③行動電話吊飾5個│├─┼─────┼─────────────────────┤│12│巳○○○│①3025─KP號自用小客車1部│├─┼─────┼─────────────────────┤│13│申○○│DF─0336號車牌牌0面│├─┼─────┼─────────────────────┤│14│立笙汽車│①手提電腦1部②PPI擴大機PC4100乙台、│││音響店│PC650乙台、ARC擴大機4125乙台、2200乙台│││辰○○│、ARC分音器1台、等化器1台││││③FOCAI喇叭1批④ZAPCO擴大機3台││││⑤金鳳凰60段等化器1台⑥先鋒CD音響4台││││⑦車用電視6台⑧車用DVD播放器2台││││⑨先大數位接收組7組。│├─┼─────┼─────────────────────┤│15│榮丞資訊│①電腦CPU8個②IP電話38支③IP電話卡40張│││公司│④電腦主機板5片⑤電腦硬碟8顆⑥集線器10台│││乙○○│⑦電腦2台⑧LCD液晶顯示器2台│├─┼─────┼─────────────────────┤│16│翁士杰│①現金12000元②身分證1枚③信用卡2張││││④汽、機車駕照各1枚⑤手機1具│├─┼─────┼─────────────────────┤│17│甲○○│①投影機1台②不斷電系統1台③擴大機1台││││④DVD放影機1台⑤駕照1枚│├─┼─────┼─────────────────────┤│18│戌○○│①KD─3703號自用小貨車1部││││②電話線200公尺、兩節式樓梯1個│├─┼─────┼─────────────────────┤│19│辛○○│①AG─2490號車牌0面│├─┼─────┼─────────────────────┤│20│午○○│①3106─FS號車牌0面│├─┼─────┼─────────────────────┤│21│子○○│①G7─9687號自用小客車1部②現金3、4千元││││③數量不詳市價約5、6萬元之金飾1批│├─┼─────┼─────────────────────┤│22│丙○○○│①照相機6台②鏡頭19支、手錶3只││││③手提電腦1台④攝影機1台││││⑤12生肖金幣1套⑥信用卡2張│└─┴─────┴─────────────────────┘附表四:
┌─┬───┬────┬───────┬─────────┬────┐│編│行為人│時間│地點│方法│備註││號│││被害人│││├─┼───┼────┼───────┼─────────┼────┤│一│戊○○│94年7月│桃園縣中壢市│以竊取之KD─3703號│94偵│││許俊霖│4日凌晨│大德街10號│自用小貨車上之兩節│12795號│││吳家慶│4時50分│卯○○住處│式樓梯欲踰越2樓窗│併辦││││許││戶侵入住宅竊盜,因│││││││鄰居吳盛圭發現報警│││││││而逃逸││├─┼───┼────┼───────┼─────────┼────┤│二│戊○○│94年6月│桃園縣平鎮市│駕駛白色休旅車倒車│94偵│││莊家楠│22日凌晨│中豐路山頂段│衝撞店面鐵門,欲破│14141號││││1時7分│191號│壞鐵門以侵入行竊,│併辦││││許│遠傳電信平鎮南│因衝撞致警報器響起││││││豐特約服務中心│,隨即駕車逃逸││││││處寅○○│││├─┼───┼────┼───────┼─────────┼────┤│三│戊○○│94年6月│桃園縣龍潭鄉北│駕駛白色休旅車倒車│94偵│││莊家楠│22日凌晨│龍路205號│衝撞該處1樓鐵門,│14141號││││1時30分│盛楊企業有限公│欲破壞鐵門以侵入行│併辦││││許│司│竊,因衝撞致警報器│││││││響起,隨即駕車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