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89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劉又菁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1│1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54│├──┼──────────┼────────┼──┼───┼────┤│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34│├──┼──────────┼────────┼──┼───┼────┤│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8│├──┼──────────┼────────┼──┼───┼────┤│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