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82號聲請人 胡俊安 即益安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93年9月5日│114,934元│AR0000000││││司 劉保佑 │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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