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王正興
訴訟代理人 王碧雲
被 告 關東大第新宿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四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九日下午二時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陳報被告申
請成立管理組織備查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