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寇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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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城麗池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14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