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小字第241號
原   告  黃錦源
承受訴訟人  詹廖有妹 (即 詹榮輝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詹榮輝之繼承人詹廖有妹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
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被告詹榮輝於民國101年9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原告於101年9月25日所具
聲請狀是否聲明承受訴訟意思不明;被告則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經查,承受訴訟人詹廖有妹為詹榮輝之繼承人,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繼承人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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