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小字第19號原 告 鄭立凡 訴訟代理人 李大衛 被 告 江心治 即向陽牙醫診所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