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勞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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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鄭立凡
訴訟代理人  李大衛
被   告  江心治 即向陽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2日下午2時5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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