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74號
原   告 玄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玄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50萬元,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1月29日以裁定命原告玄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5日內補
繳裁判費5,400元,嗣原告於同年12月2日具狀追加請求被告應
各給付原告玄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甲○○10萬元,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7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命
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2,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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