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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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樓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10月7日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該案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合法送達通知後,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嗣再經聲請人囑警拘提亦未獲,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覆拘提結果影本等件可佐,受刑人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5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