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侯金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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