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