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46號聲請人甲○○(即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98年9月2日就任為戰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戰聲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因部分債務無法於99年3月1日前清償,爰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9月30日桃院永民慈98年度司字第246號函影本1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字第246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查明屬實,戰聲公司清算期間於99年3月2日屆滿6個月,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戰聲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9月2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