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58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許智傑
被   告  陳素真王春發 之繼承人
       王順裕 即王春發之繼承人
       王繼慈 即王春發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發遺產之賸餘財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春發遺產之賸餘
財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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