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01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婉婷 間給付酬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200元,應徵第1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