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25號
原   告 詠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再興
被   告 阿門規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門規劃設計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62,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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