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小字第18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邦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瓈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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