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中調字第3104號
聲 請 人  張玉祥
相 對 人  邱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10月1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
月28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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