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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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31號
原   告  涂材德
被   告  蔡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
12日通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該通知已於102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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