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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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勝榮
張惟 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106年度訴字第518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8,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伊倫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