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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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19號債權人 李亮 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騰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192
,700元與107年8月1日提出之補正狀所附修車費用142,000元暨賠償費50,000元合計為192,000元不符)㈡提出債務人郭騰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