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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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8號上訴人 莊文秀 被上訴人 藍廷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