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 黃永波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被告 黃永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乃起訴請求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共有坐落於臺中市○○區○路○段○○○○段000地號及同地段小段6-19地號2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各2分之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3萬6,2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共計3823㎡×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3,593萬6,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8,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