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錩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又財團為公益法人,復為他益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修正原捐助章程第15條關於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捐贈事宜,爰依法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新竹縣政府函、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與後之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佛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第15條之變更,係增列基金會解散時賸餘財產之捐贈對象,核屬對該財團法人之財產保存事項所為之修正,而其修正後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原條文│修正後條文│說明│├─────────────┼─────────────┼─────┤│第十五條:│第十五條:│增加賸餘財││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產捐贈之對││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象(非營利││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之社會團體││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體,應全部捐贈非營利之社會│)。││府或地方自治機關。│團體,或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