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美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79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伍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六合彩開獎單壹張、計算機壹臺,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簡美金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應適用現行之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四、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795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104年12月22日確定,至105年12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5張、六合彩手冊1本、六合彩開獎單1張及計算機1台,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明確(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8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