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裕騰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裕騰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國天天樂」及「臺灣大樂透」簽注單各壹張、計算機壹臺與識別印章壹枚、簽賭金新臺幣陸佰肆拾伍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鄭裕騰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鄭裕騰仍不知悔改,意圖營利,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反覆、延續犯意,自
101年2月15日起至101年2月24日中午12時之為警查獲日止,提供臺北市○○區○○街○○○號1樓公眾得出入之正發茶館,作為簽賭場所,由不特定之賭客至現場下注,從事俗稱「美國天天樂」、「臺灣大樂透」賭博(賭博方式如附表所示),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嗣於101年2月24日中午12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而供經營上開簽賭所用之「美國天天樂」、「臺灣大樂透」簽注單各1張、計算機1臺及識別印章1枚,與收得之簽賭金
645元。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鄭裕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坦白承認,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件與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另有「美國天天樂」及「臺灣大樂透」簽注單各
1張、簽賭金645元、計算機1臺與識別印章1枚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其所供給之賭博場所,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此外,行為人有無營利之意圖,應就其行為是否有利於行為人為斷,則本案被告於賭客簽注時,被告無論輸贏,皆可收取簽賭金牟利乙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屬實,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及事實,至為灼然。準此,被告意圖營利,供不特定賭客簽注,從中牟利,並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財物等上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上開時間起至為警查獲日止,反覆密接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各為包括一罪。而如附表所示之賭博方式,被告於每期開獎前,其供給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同時或分次簽賭,而以收取簽注金另與賭客對賭之方式為之,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各個舉動,客觀上為其一個犯罪行為之持續進行,被告主觀上持續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罪決意之決定,而為達成同一犯罪所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以,被告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260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並確定,於99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上開賭博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又再次提供賭博場所並聚集他人從事賭博財物行為,不思悔改,被告所為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氣,顯不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經營簽賭之期間、品行、智識程度及獲利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美國天天樂」、「臺灣大樂透」簽注單各1張計算機1臺及識別印章1枚,均為被告所有,且均係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簽賭金645元,則為被告所收得之簽賭金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誤,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均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名稱│賭博方式│├──┼─────┼────────────────────────────┤│1│美國天天樂│以美國加州天天樂號碼為兌獎依據下注,從數字1至39號間下注││││,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3組號碼(俗稱3星)、4組號││││碼(俗稱4星),每注需繳賭資75元(無論輸贏皆為鄭裕騰收得││││),事後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美國加州天天樂開獎號碼,如賭││││客簽中當期開獎2個號碼,則可向鄭裕騰索取每注5,000元;若││││簽中當期開獎3個號碼,則可向鄭裕騰索取每注50,000元;若簽││││中當期開獎4個號碼,則可向鄭裕騰索取每注700,000元。│├──┼─────┼────────────────────────────┤│2│臺灣大樂透│以臺灣大樂透號碼為兌獎依據,從數字1至49號間下注,分為2││││組號碼(俗稱2星)、3組號碼(俗稱3星),每注需繳賭資75││││元(無論輸贏皆為鄭裕騰收得),事後再以所簽選之號碼核對臺││││灣大樂透開獎號碼,如賭客簽中當期開獎2個號碼,則可向鄭裕││││騰索取每注5,000元;若簽中當期開獎3個號碼,則可向鄭裕騰││││索取每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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