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富森
號(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周韋貞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75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100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