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東富 選任辯護人 尤榮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信達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福忠
郭秋漢 施俊瑋 羅立慶 上列被告等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中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中附表一、附表二有如上所示之漏寫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得利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附表一┌───┬──┬────────┐│扣案物│數量│備註│├───┼──┼────────┤│挖土機│壹部│KOMATSU(PC300型)│└───┴──┴────────┘附表二┌──┬──────┬─────┬─────────┐│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一│挖土機│壹部│HITACH(日立)200型││二│砂石進出貨單│壹本│車號00-000號載運││三│砂石進出貨單│捌張│車號000-00載運││四│營業曳引車│壹輛│車號00-000││五│營業半拖車│壹輛│車號00-00││六│營業曳引車│壹輛│車號000-00││七│營業半拖車│壹輛│車號00-00││八│砂石│390立方米│取自系爭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