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5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賀湘芸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成 (原名: 陳建名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
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07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7,605元,此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裁判費用2,535元,爰依
職權裁定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