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趙梓安 被告 趙士賢 (原名 趙遠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2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