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號原告 蔡慧玲 訴訟代理人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 律師
參加人 郭雅陵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潘明彥 律師被告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家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複代理人 葉禮榕 律師
林仕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通知證人 余烈 到庭,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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