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簡字第13號上訴人 李彩榮 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間因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103年度家簡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許哲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