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9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郭林月嬌 即 郭漢村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郭
漢村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