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041號
上 訴 人 汪偉琳
被 上訴人 汪廖貴
汪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
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19日寄存
送達於瑞安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