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
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3,74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