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
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3,749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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