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7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佩伶
被 告 永朋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章
訴訟代理人 陳家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日
辯論終結,定一○三年一月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
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