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良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邱綉琴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2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