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債權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敍民國99年7月1日及99年7月17日之利息重覆計算,請債權人更正。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