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802號)暨移送併辦(101年度毒偵字第147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壢簡字第62
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陳文豐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溫宗玲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