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曾文義 (即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懷德風箏緣地育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修訂條文」欄中關於「董事九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董事五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