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柏昇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核被告林柏昇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之罪。爰審酌被告為替代役男,竟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影響其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對於役政管理秩序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段永玉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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