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請人曾文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泓予 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婚字第42
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丁泓予間請求離婚事件(101年度婚字第42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依法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確無何財資所得,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影本一紙在卷可憑,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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