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殺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4刑保字第76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分別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代為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經新竹地檢署於民國99年9月30日以竹檢家執理緝字第1392號發布通緝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1698號拘票、板橋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助字第3005號拘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助字第761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入收據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乙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