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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