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被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