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倪裕忠
倪裕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被告 倪甜麗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起訴前之孳息仍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2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萬1,78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婉渝==========強制換頁==========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256萬元)1利息256萬元111年4月20日113年11月12日(2+207/365)5%32萬8,591.78元小計32萬8,591.78元項目2(請求金額244萬元)1利息244萬元111年4月20日113年11月12日(2+207/365)5%31萬3,189.04元小計31萬3,189.04元合計564萬1,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