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鴻興發企業社陳淑得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原告在蝦皮購物平台註冊之名稱「candyme」之帳號予以復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萬3,500元,即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就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請求非屬對於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應為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未陳明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萬3,500元(165萬+10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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