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台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書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李冠亨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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